学籍管理

 

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工商院202438号)

学制与学习年限

1.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制为三年,普通全日制专升本学制为二年学习年限为所属学习形式及层次学制加两年

2.成教本科学制为五年,成教专科学制为三年,成教专升本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所属学习形式及层次学制加两年。

)入学与注册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应先报到注册,再办理休学手续。

2.新生在报到时需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因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新生进校后进行体检复查,若患有重大疾病,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不能坚持学习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若所患疾病,符合录取要求,且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休学回家治疗。休学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

4)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5)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6)专升本学生需在入学前取得当年专科毕业证书。

复查中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6.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或者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内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减免,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给予注册。

)转专业与转学

1.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转专业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合格的允许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1)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转入学院确定)的;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3)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因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的。

3.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体育类和非体育类专业学生不能相互跨类转专业

2)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相互跨类转专业

3)三校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4)五年一贯制不能转入三年制统招专业;

5)专升本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6)专、本科学生不能跨层次申请转专业

7)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申请转专业。

5.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者,根据教务处通知办理。

6.学生转专业必须从严掌握。学生转专业手续,应于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时学校不再受理。

7.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实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8.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2)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3)在就读学校无学籍的;

4)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9.具体转学办法依照《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家庭经济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学生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1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在开学第一周续办休学手续。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3.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2)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学生应征入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期满前应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不办理者,按规定取消学籍。

5.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当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3)服兵役退伍复学者,应出具退役证或相关证明。

4)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取消其复学资格。

5)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6)退役复学学生根据《云南省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措施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课以及相关公共必修课程部队服役经历等同于毕业实习

7.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旷课处理和退学

1.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述标准者给予相应处分及处理:

1)旷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2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超过51课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

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6)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

3.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报学生处,经学校校委会审批后予以退学处理,并从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两周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一周之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可向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未完成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视为放弃退学并按在校生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4.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必须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5.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学生一旦退学,学校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2)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在离校前需将学生入学档案提走后退回户籍所在地;

4)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学习期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5)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统一测试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50分及以上,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授予条件按:《云南工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本、专科学制年限内未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课程考核未获通过;

2)经统一测试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未达到50分及以上者(因生理残疾障碍等免修体育者除外);

3)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学制年限内还未能解除处分者;

4)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因受处分而结业者,离校后一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3.因有课程未通过的学生,可在相应的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后,经学校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有重修和换发证书的资格。

4.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5.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6.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


制度教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云工商院教〔2022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