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专业设置工作,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开设新专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 )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 二 )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 三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 四 )有科学、 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 五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 六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 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 七 )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学校应避免过多、过快设置和低水平重复设置专业,不宜设置省内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原则上,每年度新设专业总数不超过 5 个(含本、 专科),其中目录外新专业总数不超过 2 个。

第三章 已设专业调整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 ,报请校委会研究决定 ,经公示无异议后,停止专业建设经费投入,实行专业预警、暂停招生或退出。

( 一 )根据学校专业布局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 二 )连续三年列入教育部或本省教育厅预警名单的专业;

( 三 )上一年度新生报考人数过少的专业;

( 四 )上一年度新生报到率过低的专业;

(五)近三年协议就业率较低(平均协议就业率校内排名后10%) 的专业;

( 六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专业。

第四条 被预警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 ,应该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研究专业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与改进措施 ,进行整改。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调整的主要程序

第五条 新专业的设置应进行充分的论证 ,具体包括以下流程:

(一)二级学院申报和相关部门调研

各二级学院当年拟申报的新专业和拟恢复招生的专业应先报学校教务处汇总 ,由教务处向学校招生办、就业服务中心分别提交一览表。招生办、就业服务中心要分别对拟设置或恢复招生的专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未来招生和就业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 ,并按专业提交招生和就业预测报告。

(二)二级学院深入论证二级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拟设置专业(或恢复招生专业)的人才需求和办学条件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国家对该专业发展的政策走向;社会上对该专业的人才需求现状及预测;全国、本省该专业布点情况及该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 ;该专业是否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是否有相关的学科专业作为依托;学校设置该专业的师资、物质条件(包括教室、 实验设备、 图书资料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其他必须进行论证的有关情况。

(三)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级学院对拟申办的新专业 ,须向教务处提交如下材料:

1.专业设置申请表及附件(本科专业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填写);

2.论证报告(包括参加二级学院论证专家名单、专家论证原始记录);

3.学校招生部门对该专业未来招生趋势的预测报告,学校就业部门对该专业未来就业情况的预测报告;

4.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5. 目录外专业的申报材料除申报目录内专业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包括拟设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论证和专业基本要求等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拟恢复招生的专业 ,需要提供上述申报材料中的2、3、 4 等内容。

(四)教务处提请学校专家组评议

学校应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专家组应由校领导、二级学院负责人和骨干教师、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及就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并聘请校外用人单位、行业专家等参加。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根据社会人才需求、 学校办学定位、 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拟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特别要求是,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科学性、 可行性及其专业名称规范性。

(五)学校领导研究

拟设置的新专业和恢复招生的专业要经校委会集体研究,校长批准。

( 六)报送集团审核

每年新增专业、拟恢复招生的专业和暂停招生的专业均应向集团教学部报送。

第六条 对于次年拟暂停招生的专业和次年拟恢复招生的专业 , 应于 11 月 30 日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集团教学部; 对于当年新申报开设的专业 ,应于5 月 31 日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集团教学部。

第七条 教学部将各校专业调整方案汇总后组织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并形成专业设置意见向集团领导报告,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的专业设置 ,集团将提出否决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工商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