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27

云南工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云工商院发【 2018  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我校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云南工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

第三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考核均是指校内组织的所有考试和考查;国家、云南省等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参照国家、云南省有关考试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类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做好考务培训,各二级学院分项实施,加强考前考试纪律和考试诚信教育。

(一)各二级学院通过教研会等形式,结合本部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明确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加强学生考试纪律和考试诚信教育,要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强调考试诚信,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生参加该门课的考试资格:

(一)在一学期内本门课程缺交作业(含课堂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作文、调查报告、实习成果、练习等)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

(二)在一学期内本门课程无故旷课达3次以上者(不含3次)。

第九条 考试日程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考试时间一般按每个时段120分钟安排,如有特殊情况教务处可以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考试系统,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对于期末考试后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缓考应在正考开考前一周内提出申请。缓考学生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参加考试。

因病申请缓考的,应当同时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 按缺考处理。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免考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及学分,由任课教师评定相应课程成绩。

学生本人应当在拟申请免修课程开课3周内向开课院系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学习要求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免修申请以及免修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标准等。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申请重修: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学生按教务处安排的重修计划选择重修;

(二)不得申请重修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三)重修课程如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第十六条  应(往)届毕业生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者,在离校2年内仍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生重修课程考试。(本条办法从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七条  试卷是考核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管理是考试管理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一)试题格式要规范,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考”分离,推行考试系统。考试方式分为理论教学考试和实践教学考试。理论教学考试采用上机考形式,实践教学考试由二级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性质及教学目标等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课程的考试方式,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理论教学考试考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考试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考查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性质、课程知识和技能目标进行论证,申请实践教学考试方式审批通过后,应采用全过程实践教学考试形式。

1)每门课程按章节或按月进行测验或提交作业,并认真批阅、成绩记录、教师反馈、指导,形成过程性考核材料。

2)期末实践教学考试综合考试题库按照1:10建立试题库。

3)课程总评成绩=过程性实践教学考核成绩(出勤情况、平时作业、课堂表现、课堂笔记、阶段性考试、实作成绩等)*40%+期末实践教学考试成绩*60%。任课教师也可根据课程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评定比例,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在考试前根据试卷结构在考试系统完成抽题组卷工作,试卷组成后必须严格按照试题规范组织二级学院教师对试卷内容、题量、格式等详细检查,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在考试结束后3日内组织教师完成阅卷工作,对于有疑问的试卷及时向教务处反馈。二级学院试卷评定后应当对已评阅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将签到表、成绩单、试卷分析等材料统一整理后报送教务处登记封存,存期5年。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理论教学考试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1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实践教学考试考场,各二级学院自行协调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考试计划下达理论教学考试监考任务,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到人,并向监考人员发出考试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二十六条  所有理论教学考试考场须安排专职教师负责监考,100人及以下的考场,一般应有至少2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3人监考。实践教学考试监考教师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不得私自安排他人代为监考,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应提前3天提出替换申请,报二级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迟到,监考期间不得看书看报、聊天、使用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等。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学生信息,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并签字确认。如考试过程出现违纪、作弊等异常现象,需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至考务办公室。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且取整数记载,60分(含)以上为及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和考试过程中须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学习和考试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视违纪作弊等失信行为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每门课程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组成。其中形成性考核是指出勤情况、平时作业、课堂表现、课堂笔记、阶段性考试、实作成绩等学生平时成绩;终结性考核成绩是指学生期未理论教学考试或实践教学考试成绩。

每门课程成绩的评定比例由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大纲在开学后5周之内确定,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三十四条  所有学生的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字段不能为“空”,没有成绩的学生如果不明原因一律录成“0”分,备注栏标注“缺考”。待查明原因后,由教务处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补考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理论教学考试或实践教学考试)构成。课程定义与该门课程正考定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一次补考。

第三十七条  重修学生由教学秘书安排到相应班级,重修考试成绩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执行。免听课程形成性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开课课程形成性成绩由开课教师根据出勤、作业、课堂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

重修考试不得办理“免考”“缓考”,重修考试缺考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重修记录必须在备注栏标注“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且获得批准免考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给予评价。免考记录必须在备注栏标注“免考”。

第三十九条  插班生、转学生、赴他校交流学习(含公派交流及学校确认的个人访学者)学生的成绩转换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转换成绩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申请转换成绩的学生,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成绩单原件。二级学院应当对学生提交的成绩单原件进行审查,负责制定具体的成绩转换方案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成绩单有两种形式,分别为 《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原始成绩表》和《云南工商学院学生成绩表》。

《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原始成绩表》如实记载学生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如补考、缓考、违纪、作弊、重修、缺考等),是学籍处理、评奖学金等的依据。

《云南工商学院学生成绩表 》记录学生修读教育教学计划的有效成绩,包括所修读的必修课程的最终成绩(含重修)及选修课程的合格成绩,是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及其他在学成绩证明的依据。 《云南工商学院学生成绩表》 分别存入学校档案、院系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公正地评阅试卷,合理控制试题难易程度和成绩分布。

在规定时间内未录入成绩的课程,教师或教学秘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理清责任,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报教务处补录。

原始成绩档案由各二级学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通过学校指定平台查询本人成绩。二级学院、教务人员、辅导员及相关评审组织在工作需要时可以查询学生成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开课学院书面申请核查试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应安排查卷。受理查卷申请的时间截止到下一学期开学后第3周,超过期限不受理查卷申请。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修正录入。逾期或材料存疑的,不予更改。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处专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成绩做不当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成绩

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3

补考60

D-

1.0

60以下

F

0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课程学分1+课程学分2+课程学分n)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保持考场安静,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本人与证件上照片、姓名等信息不符的,监考人员有权将学生带到考务办公室核实。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准携带通信设备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理论教学考试上机考时,应先检查电脑是否能正常开启,登录到考试界面时,应核对自己的姓名、学号和考试科目是否正确。

第五十一条  迟到达十五分钟者,不得入场;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五十二条  学生开始考试后,除无法正常作答情况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问题。

第五十三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以交卷,待监考教师确认其成功交卷后,方可退出考场。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题,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反考场纪律,本次考试以“0”分计:

(一)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试秩序者;

(二)到开考时仍没有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放到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三)考试前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四)考试时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仍不改正者;

(五)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六)未经许可将试卷带离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者;

(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借用其他同学计算器者;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者。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以“0”分计:

(一)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桌面有(不论是否翻开)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不论看与否);

(二)考试中传递纸条、互对答案者;

(三)使用手机(各类电子设备)或计算器存储或发送与考试有关的数据者;

(四)以各种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者;

(五)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六)代考双方;

(七)团伙作弊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或考场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应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并由主考老师于当日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应及时对违纪、作弊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应主动配合教务处复核,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三)教务处起草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报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后,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处及学生本人;

(四)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他文件或管理规定中有本规定相关内容,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