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及范围
目的:为了提升学生体验,优化学生休、转、留、退学流程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学籍管理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在云南工商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原则及术语
(一)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
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将学籍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和服务水平。
2.以学生为中心原则
以学生为中心,服务学生,优化、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术语
1.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需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校生每学年应按时报到,注册学籍。
2.转专业与转学
在校生在校期间调整专业;在校生转到其他院校同等层次专业就读。
3.学制与学习年限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制为三年,普通全日制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成教本科学制为五年,成教专科学制为三年,成教专升本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所属学习形式及层次学制加两年。
4.休学与复学
在校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暂停学习,休学期限为1年。满1年后申请复学,编入下一年级专业继续学习。
5.留级
在校生在校期间因所在学期未修够学分将给予留级处分,留级学生将编入下一年级专业继续学习。
6.退学
在校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规定情形终止学籍或学习资格的行为。
7.毕业与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注册毕业;成绩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结业证书,注册结业。
三、职责
(一)教务处
1.学籍系统管理
2.报到注册管理
(1)制定新生学号编制规则,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2)学生学年注册,统计学生实时注册数据。
3.学籍异动管理
(1)处理全校学生每学期学籍异动情况;
(2)负责处理学生转班、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工作;
(3)对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的学生进行核查并审批;
(4)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5)负责提供学籍证明及咨询、学历及证书的确认;
(6)负责各种上报数据的汇总及报表的制作;
(7)为校属各单位提供学籍数据。
4.毕业生管理
(1)组织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
(2)汇总毕业生个人信息并组织学生核对、确认;
(3)负责毕业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
(4)负责毕业生数据的上报。
(二)二级学院
1. 报到注册管理
(1)负责新生编班工作;
(2)负责各学期学生的报到注册、复核、统计及名册管理工作;
(3)组织学生学籍卡填写、电子登记、核实。
2. 学籍异动管理
(1)汇总统计本学院学生每学年学籍异动情况;
(2)负责对转班级、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留级和毕(结)业学生的情况进行初审;
(3)负责及时通知休学期满的学生到校复学,对未及时到校复学的学生给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生处审批;
(4)及时处理学生的异动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申请在三天内发起校务委员会议题。
3.学生管理
(1)组织学生核对个人信息;
(2)负责本学院学籍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及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归档;
(3)负责学生的纪律考勤登记汇总,统计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相关学籍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负责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
(5)组织学生及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电子图像采集;
(6)负责到教务处领取学生的毕业证、结业证并按规定发放给学生。
(三)校长办公会议
负责及时审批二级学院发起的学籍相关校长办公会议题,在一个星期内给予审批答复。
四、制度内容
(一)总 则
1.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工商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1.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制为三年,普通全日制专升本学制为二年,学习年限为所属学习形式及层次学制加两年。
2.成教本科学制为五年,成教专科学制为三年,成教专升本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所属学习形式及层次学制加两年。
(三)入学与注册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应先报到注册,再办理休学手续。
2.新生在报到时需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因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新生进校后进行体检复查,若患有重大疾病,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不能坚持学习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若所患疾病,符合录取要求,且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休学回家治疗。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
(4)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5)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6)专升本学生需在入学前取得当年专科毕业证书。
复查中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6.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或者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内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减免,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给予注册。
(四)转专业与转学
1.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转专业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合格的允许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1)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转入学院确定)的;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明确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3)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因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的。
3.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转入学院院长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入学未满一学期、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已转过专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有关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1)体育类和非体育类专业学生不能相互跨类转专业;
(2)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相互跨类转专业;
(3)三校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4)五年一贯制不能转入三年制统招专业;
(5)专升本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6)专、本科学生不能跨层次申请转专业;
(7)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申请转专业。
5.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者,根据教务处通知办理。
6.学生转专业必须从严掌握。学生转专业手续,应于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时学校不再受理。
7.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实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8.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2)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3)在就读学校无学籍的;
(4)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9.具体转学办法依照《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五)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家庭经济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学生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1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在开学第一周续办休学手续。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3.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2)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奖学金、助学金等待遇。
4.学生应征入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期满前应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不办理者,按规定取消学籍。
5.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当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3)服兵役退伍复学者,应出具退役证或相关证明。
(4)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取消其复学资格。
(5)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6)退役复学学生根据《云南省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措施》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课以及相关公共必修课程,部队服役经历等同于毕业实习。
(7)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六)留级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1)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总学分60%者(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入统计范围),给予留级处理;
(2)本人申请留级且学校批准的。
2.学生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1)教务处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缓考结束后),清理出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名单,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作出学生留级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须包含事实依据、处理条款及申诉途径,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2)留级的学生在公示期结束一周内到新班级报到,由所在学院做好交接工作;
(3)自愿申请留级的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编入指定班级学习;
(4)留级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若原专业下一年级无招生的,将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留级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习时间段的全部学费,按转入的年级标准收取;
(5)学生留级后,课程按留级后对应专业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课程相同,并在留级前已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七)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
(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且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
(6)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总学分80%者(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入统计范围),给予退学处理;
(7)已被留级处理一次的学生,在留级一年后再次达到留级标准,给予退学处理。
(8)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的。
2.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报学生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予以退学处理,并从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两周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一周之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可向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未完成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视为放弃退学并按在校生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3)教务处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缓考结束后),清理出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名单,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须包含事实依据、处理条款及申诉途径,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3.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必须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4.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学生一旦退学,学校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2)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在离校前需将学生入学档案提走后退回户籍所在地;
(4)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学习期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5)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与结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统一测试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等级,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授予条件按:《云南工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本、专科学制年限内未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课程考核未获通过;
(2)经统一测试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未达到50分及以上者(因生理残疾障碍等免修体育者除外);
(3)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学制年限内还未能解除处分者;
(4)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因受处分而结业者,离校后一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3.因有课程未通过的学生,可在相应的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后,经学校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有重修和换发证书的资格。
4.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5.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6.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
(九)申诉
1.学生对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退学、取消学籍等重大处分除外。
2025年6月13日发布 2025年6月13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