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奖励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云工商院发【 2018 】 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体育竞技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结合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以及我校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和能力培养,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教学计划之外的实践活动,对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有重要作用,并有明确规范的考核内容与要求,考核合格或取得学术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形式的优秀成果后,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奖励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可以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用于冲抵教学计划中已修课程的学分;奖励学分均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课程学分,不能重复冲抵、替代。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奖励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集体项目中个人计算学分,由活动组织部门根据项目人员参与度按比例计算认定学分。
第二章 奖励学分的构成
第六条 奖励学分由“科研学分”、“竞赛学分”和“实践活动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研活动获奖、科研项目、科研论文、专利申请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竞赛学分”是指参加学科和专业竞赛、文艺比赛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活动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品牌宣传工作、创业就业、升学考试、学术活动等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奖励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认定范围 | 认定内容 | 认定标准 | 计算标准 |
科研学分 | 科研获奖 | 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三等奖 | 分别计12、10、8学分 |
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 | 分别计8、6、4学分 | ||
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 | 分别计4、3、2学分 | ||
科研项目 | 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教师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科研项目 | 分别计6、4、2学分 | |
科研论文 |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校规定的重要核心刊物论文 | 计8学分 | |
一般核心刊物论文 | 计6学分 | ||
一般公开刊物论文 | 计2学分 | ||
正式报刊上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 | 计2学分 | ||
专利申请 | 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 | 计4学分 | |
竞赛学分 | 学科、专业竞赛 | 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 | 分别计12、10、8、6学分 |
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 | 分别计6、5、4、2学分 | ||
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 | 分别计2、1、0.5学分 | ||
文化、艺术、体育比赛 | 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比赛获前五名者 | 分别计12、11、10、9、8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获2学分 | |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前五名者 | 分别计8、7、6、5、4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计1学分 | ||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前五名者 | 分别计6、5、4、3、2学分,参加比赛计1学分 | ||
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 | 分别计 3、2、1学分 | ||
实践活动学分 | 社会实践 | 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表彰者 | 分别计4、2、1学分 |
利用寒、暑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成果者 | 计0.5学分 | ||
社团活动 | 学生社团活动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奖励者 | 分别计6、4、1学分 | |
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书画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 分别计3、2、1学分 | ||
品牌宣传工作 | 指导志愿填报、参与品牌宣传渠道维护、支持品牌宣传等,超额完成任务、100%完成任务、90%-100%之间完成任务 | 分另计4、2、1学分 | |
创业就业 | 开展创业活动,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者 | 可参照科研学分计算学分 | |
签约就业单位为世界名企者 | 计6学分 | ||
签约就业单位为国家名企者 | 计4学分 | ||
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 | 计4学分 | ||
升学考试 | 考取研究生者 | 计12学分 | |
考取出国留学外语资格 | 计10学分 | ||
考取专升本者 | 计6学分 | ||
学术活动 | 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 | 计8学分 | |
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 | 计6学分 | ||
参加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 | 计4学分 | ||
到境外进行访学活动,并完成访学报告者 | 计1学分 |
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或以上未尽事宜者,也可申请奖励学分,经学校奖励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奖励学分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由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审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奖励学分的申请可在学生的修业年限中提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奖励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或活动组织部门)审查后,统一报奖励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
第九条 申请奖励学分对应审查部门:
(一)科研学分:
科研获奖、科研项目、科研论文、专利申请——科研处
(二)竞赛学分:
1.学科、专业竞赛——各二级分院、教务处
2.文化、艺术、体育比赛——活动组织部门
(三)实践活动学分:
1.社会实践(含寒、暑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部门
2.社团活动——校团委
3.科技活动——科研处
4.品牌宣传工作——招生办公室
5.创业就业、考取研究生、考取专升本、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6.学术活动——各二级分院
第十条 奖励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领导审批,将学生所得的奖励学分以冲抵、替代课程形式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按学分绩点3.7换算分数(85-89分),特殊情况可申请学分绩点4.0分换算课程分数(90-100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奖励学分,并根据《云南工商学院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奖励学分”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学号 | 班级 | |||
所属二级学院 | 成果等级 | 成果日期 | |||
成果名称 | |||||
申请冲抵、替代课程 | 课程学分 | ||||
申请 “奖励学分”理由 |
申请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材料目录 | |||||
申请奖励学分对应部门审查意见 |
对应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教务处审核情况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教务处处理结果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教务处制
申请人奖励学分审查对应部门 |
1.科研学分: 科研获奖、科研项目、科研论文、专利申请——科研处 2.竞赛学分: (1)学科、专业竞赛——各二级分院、教务处 (2)文化、艺术、体育比赛——活动组织部门 3.实践活动学分: (1)社会实践(含寒、暑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部门 (2)社团活动——校团委 (3)科技活动——科研处 (4)品牌宣传工作——招生办公室 (5)创业就业、考取研究生、考取专升本、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6)学术活动——各二级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