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实验(训)室安全条例

时间:2021-05-27

云南工商学院实验(训)室安全条例

(云工商院发【 2014 8号)

 

实验(训)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为切实抓好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院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实验(训)室管理员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实验(训)室管理员应对所负责的实验、实训室安全负责。

第二条 实验(训)室管理员必须对新参加实验(训)室实习、实(验)训的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强其对设施、设备、仪器安全操作规范的指导,要求其必须遵守安全制度,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对违反规定者,实(验)训室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或实训。

第三条 实验(训)室内严禁吸烟、吃东西。禁止携带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物品进入实验实训室;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四条 实验(训)室应按要求配备相应规格的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训)室管理员、授课教师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消防器材按规定放置,不得挪用。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 实验(训)室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对持有者要进行登记,不得私配和转借,人员调出时必须交回,不得将钥匙借给学生使用。

第六条 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报警(报警电话:火警119)。遇到案情事故,要注意保持现场,并迅速报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第七条 实验(训)室管理员不得擅离职守。节、假日需要加班者应写加班申请报告,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班做实验(训),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以确保人身安全。

第八条 对实验(训)室仪器、设备进行开箱检查、维修,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才能拆装,并要有两人在场。检修完毕或离开检修现场前,必须将拆开的仪器设备妥善安排。

第九条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授课教师离开实验(训)室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水、断电、锁门,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第十条 实验(训)室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安全情况。每周五下午开展安全及卫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控制和消除措施,对于无力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所属二级学院、信息与实验实训中心和学院保卫处报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修订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信息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