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5-27

云南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云工商院发〔201824号)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教学事故直接影响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

第二条根据所产生客观效应的严重程度和不良后果消除的难易程度,将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教学工作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涵盖教学工作主要环节(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学籍、证书、教材、教学保障等)。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工作差错:

(一)上课(含校级监考)迟到、中途脱岗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

(二)国家级、省级考试,未提前请假,不按监考通知要求参加考务会。

(三)一学期内批改作业未达到学科规定的数量。

(四)上课或监考时手机发出声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五)在上课或考试时,出现铃声、广播声和其它影响教学的事件。

(六)上课或考试时间已到,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实训室。

(七)不按要求填写教学课堂日志。

(八)出卷、阅卷工作:5%≤差错率<10%(按分值核算)。

(九)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影响教学工作的差错。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 上课(含校级监考)迟到、中途脱岗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2. 不按大纲进行教学。

3. 教师无教案上课,或中断教学办理其他事情。

4. 未在规定或通知时间内提交授课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成绩、试卷、教案、机房软件等要求材料,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 未经学科负责人同意,擅自将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进行调整。

6. 课堂教学过多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闲谈。

7. 因教师主观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3000元以下(含3000元)或学生受轻伤。

(二)考试类

1. 国家级、省级考试,未按监考通知要求抵达考点办公室签到、做好考前准备。

2. 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3. 考前复习向学生划范围、指重点、暗示考题,或在组题、抽卷、保管中无意泄题。

4. 命题不规范,题量严重不足,难度不够,开考1/2时间内全部交完卷。

5. 监考期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翻看手机、聊天、看书报、擅自外出等。

6. 不履行监考职责,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不制止,听之任之,造成考生违纪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7. 出卷、阅卷工作:10%≤差错率<15%(按分值核算)。

8. 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正常学籍管理,错误较轻。

(三)教学管理类

1. 因遗漏通知、通知不及时或错误通知,导致学生未能参加正常学习或教学活动。

2. 因计划不周,教材迟订、错订、课前不到位。

3. 因管理失误(如排课、调课、开放教室门、电教设施运行、教学用品准备)未能在接到消息15分钟内妥善处理,影响教学正常运行。

4. 调课或变更课表,未能提前一天以上通知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5.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学生正课时间,影响学生学习。

6. 人员变动时不办理或交接手续不完整,影响教学正常开展。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 上课(含校级监考)迟到、中途脱岗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2. 教师未认真阅读教学(含考试)通知,导致旷课及旷监考。

3. 未经教务处同意或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

4. 执行教学进度计划,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1/4以上。

5. 一学期未布置、未批改作业。

6. 因教师主观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3000-5000元以下(含5000元)或学生受重伤。

7. 实验、实训无指导书,不安排填写报告书,严重影响实践教学效果。

(二)考试类

1. 国家级、省级考试,未按监考通知要求,监考迟到,或违反监考相关要求的。

2. 国家级、省级考试,未按监考通知要求把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

3. 考试报名组织不认真,造成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4. 试卷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5. 监考工作中,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他人代监考。

6. 考前复习直接向学生泄露考试题目(含题库)。

7. 出卷、阅卷工作:15%≤差错率(按分值核算)。

8. 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不及时制止和上报处理,或庇护说情。

9. 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0. 学生参与阅卷或让学生抄、录考试成绩。

(三)教学管理类

1. 注册不认真,造成学生错注、漏注,且难以补救的直接责任者。

2. 审核不严,错发毕业证书以外的其它证书。

3. 成绩管理不认真,影响学生毕业证书发放。

4. 丢失重要教学管理档案、材料。

5. 擅自出借或使用教室,而导致正常课表安排的课堂教学受到影响。

6. 没有充分理由,拒绝接受安排的教学任务而导致影响教学开展。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严重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补救或短期难于消除影响的事件,属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行。

(二)因教师主观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终身致残。

(三)协助学生作弊等舞弊行为。

(四)玩忽职守,漏报、误报学籍、成绩,造成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五)有意或捏造虚假成绩,出具虚假证明、证书。

(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贵重教学设备。

第七条教学事故现象是多形式、多层次和多样性的,凡以上规定未列情形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或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二级学院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由责任人所在的部门填写《云南工商学院教学异常情况调查表》,并逐级请示报告。

第九条出现教学工作差错、一般教学事故由二级学院认定处理;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认定,报校委会审议通过后处理。所有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均必须书面或电子版报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条凡发生教学事故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视其级别、情节及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学工作差错:当事人所在院(系)内批评,并给予10个劳动纪律分处罚。

(二)一般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内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奖,并给予20个劳动纪律分处罚。

(三)严重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年度综合考核为“B-C”,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评优、评奖、晋级和晋职评定,并给予50个劳动纪律分处罚。

(四)重大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同时参照《云南工商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予以处理,并给予100个劳动纪律分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教学事故的认定情况,对当事人的领导责任依据学校相关制度进行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试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云南工商学院教学异常情况调查表

教学督导专员(经办人):                     填表时间:           

教学异常情况当事人


所在部门


教学异常情况描述


当事人确认


部门处理意见


质量监控中心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