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教学工作管理条例
(云工商院发【 2016】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各项教学任务的完成,使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培养学生实践及创新能力。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教师必须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认真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及作业、辅导、监考、试卷出题和评阅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第八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九条 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首次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由学校认定的教师教学资格证书;
(二)通过一定时间的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师德修养、计算机应用技术、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一定的教学经历,或至少担任拟开课程一年的助教,且工作表现优良。
(四)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认真撰写教案(讲义),开课前至少已完成四分之一以上的讲义或教案编写;能合理采用教学参考书;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五)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试讲合格。
第十条 教学效果差、教学质量无保证的任课教师,二级学院应暂停其授课资格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改进后方可让其继续授课。
第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完成所在教学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如无特殊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相应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教学工作。原则上教授、副教授均要领衔开课,确保每学期不少于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可申请停课,但不得超过2个学期。
第十三条 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以及已修课程的学习情况,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第十四条 依据课程教学大纲,以应用性、实用性、先进性为标准,自编或优先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十五条 认真制订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通过对学生基本情况的简要分析,根据本学年或本学期的教学任务和要求、教学改革措施等,合理分配好课程讲授和实践环节的内容和学时,认真填写《云南工商学院课程教学计划表》,并报二级学院(系)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在深入研究教材和充分了解授课对象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和形成的教学风格,认真撰写教案,并根据学科发展,适时更新完善教案内容。
第十七条 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根据需要,制作相关课件和教学模型,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表达准确、简练、清楚;板书工整、清晰、条理;PPT设计简洁、美观,体现专业特色;鼓励教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授课形式。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初始,教师应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基本内容、教学安排和教学要求,说明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要维护好课堂秩序,了解学生到课情况,不断完善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授课内容应做到科学、严谨、条理清楚,重难点突出。要合理安排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时间,要以学生为主体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有效活跃课堂教学气氛。教师不仅要讲授课程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要事先拟好讨论提纲,确定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讨论方向,要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信息反馈,要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进度,改进教学方法,力求达到教与学良好的协调统一,努力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度,从而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第二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内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布置适当次数和一定数量的课外作业,并规定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作业的内容和形式,任课教师可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合理安排,如习题练习、写作练习、读书报告、调查报告、小论文等。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作业应做到用红笔全部批改,对错误、不妥之处要改正或用规范标记指明并应打分或写评语。要严格要求学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对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教师要作专门讲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要记录在记分册上,以作为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总评成绩。所修课程作业每学期理工类课程的作业次数不少于8次,文史艺体类课程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通过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注重启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重点辅导,对学生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体辅导。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通过辅导答疑,了解讲课效果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和意见,及时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见习、实习、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应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提前准备实验材料,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实验课后,教师应及时批改实验报告。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第三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要求,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的环节和内容,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或企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要在论文(设计)选题、文献阅读,设计与实验、资料整理、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并及时填写指导记录,通过定期检查、指导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研究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学风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 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必须经过答辩。答辩工作由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答辩小组,答辩小组应根据学生答辩情况,参考指导教师和专家评语,按照评分标准给出成绩,写出评语。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加强学习过程的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验、技能训练、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进行命题,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考试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考查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三十九条 教师在命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
第四十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不得给学生人情分。
第四十一条 监考是教师的教学任务之一,教师应积极参与监考工作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关于教师考试命题试卷保密、监考、评分及试卷分析、成绩登录和资料存档等工作的详细规定请参阅《云南工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大纲和删减教学内容,确实要更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需经二级学院系主任和院长及主管教学院副校长批准后方能更改。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停课者,必须填写《云南工商学院调停课审批表》,经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停课、调课。
第四十六条 教师必须准备必要的教学材料,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不得泄露考题,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客观公正的评定学生成绩,并按规定时间登录课程考试成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教师,学校将按《云南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修订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