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1-05-27

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工商院发【 20182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工商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1.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制为三年,普通全日制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成教本科学制为五年,成教专科学制为三年,成教专升本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所属学习形式及层次学制加两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应先报到注册,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在报到时需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进校后进行体检复查,若患有重大疾病,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不能坚持学习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若所患疾病,符合录取要求,且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休学回家治疗。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

    (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去,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或者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内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减免,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给予注册。

     

    第四章 转专业及转学

    第十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艺术、体育、医学类专业与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特殊类型招生的不能转专业;

    (三)专升本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五年一贯制不能转入其他学制专科专业;

    (五)三年制专科专业不允许转入两年制专科专业;

    (六)专科层次专业不能转入本科层次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转专业的规定,允许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一)经学校鉴定属实,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原则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处务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原专业就读两年及以上者;

    (二)公共课不及格达三门及以上者。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确实需转专业者,于每年9月根据教务处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  转学工作严格按照《云南工商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从严掌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于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时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因事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家庭特殊困难或经济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认可(因病休学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学生科、学生处、二级学院院长、副校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应征入伍,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备案,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

    (四)保留学籍以及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一个月前持有关证件及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学籍;

    (四)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六章 旷课处理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述标准者给予相应处分及处理:

  2. 旷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 旷课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旷课2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 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旷课超过51课时以上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下列情况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退学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经学生科科长、学生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同意后,报副校长审批。学生发文退学由各学生科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处理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学生一旦退学,学校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在离校前需将学生历年档案提走后退回户籍所在地;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整学年考核成绩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及以上(N≥六)时,予以留级。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留级,申请留级,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授予条件按:云工商院发〔20164号 云南工商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我校规定的本专科学制年限内未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课程考核未获通过;

    (二)经统一测试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因生理残疾障碍等免修体育者除外);

    (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还未能解除处分者;

    (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因受处分而结业者,离校后一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第三十一条  因有课程未通过而领取结业证的学生,可在相应的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参加重修补考,重修补考课程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有补考和换发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领取结业证的毕业生,学校保留档案三年,三年后将所遗留档案一并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执行。学校发布的其他的制度及相关规定,如有与本条例相违背的,其相应条款自动废除,如与条例不相违背,则作为本条例的补充规定或细则。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云南工商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工商院发【 201510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7月颁布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教育部、公安部等5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总参谋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由学校招生部门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7月颁布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办理。

第三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保留入学资格名单在学信网中标注“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服役期满后,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招生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学生服役期满后入学的,免修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其它所有课程按同类同专业和入学年级在校生标准修读和考试。

第三章    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

第五条  具有本、专科学籍在校生入伍可保留学籍到其本人退出现役后二年内。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  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二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复印件到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并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办理恢复在校生学籍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试和学业成绩评定

第八条  应征入伍时,修完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学时的课程,因其入伍而无法参加考试的,任课教师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和表现,评定其当学期课程期末成绩。

第九条  在服现役期间,以自修方式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回学校参加考试,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毕业实习环节成绩可以参照服役期表现确定,其成绩合格的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以自修方式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提出参加考试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队团级单位准假,学校可在考试和补考时间段内安排所有申请课程在校内参加考试。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保留学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复学专业原则上就读原专业,原专业停止招生的学生可提出转入相近专业,但须修读转入专业的所有课程。转入相近专业者,按复学后所修读的相应年级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后未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对发生的其他任何违纪事件,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但应及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被我校正式录取或我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预科学生未转入正式本科前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修订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云南工商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云工商院发【 2017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三条  留学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学校专门设立了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留学生招生、对外所涉及的留学生护照及签证的指导及监督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分口进行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申请入学

第四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五条 学校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六条 申请者条件

(一)申请入学者应是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申请本科生应具有高中或同等毕业学历,年龄限制18-35周岁,且成绩良好;语言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不受学历限制,年龄限制18-60周岁;

(三)申请本科需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或以上水平;

(四)申请入学者如未能提供HSK相应等级证书,可以申请汉语学习,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作为语言预科生入学。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二)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原件;

(三)云南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 申请时间

(一)申请秋季入学的留学生应于每年731日之前将申请材料送到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申请材料由教务处、二级学院(系)共同审核。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在815日之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材料;

(二)申请春季入学的留学生,应于每年131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到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在当年215日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材料。

第十条 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等费用。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注册

(一)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以教学单位为主,各相关教学单位须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第一学年入学时,就读语言预科的留学生,需先确定学习专业后方可注册学籍(选定后不可转专业);一年后经学校考核通过并审核批准,方可转入本科专业学习(为1+3模式);

(三)通过HSK 3级或3级以上的留学生可直接进入本科相应专业,且同时注册学籍(期间不可转专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三)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四)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五)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六)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七)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一律不退学费,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照《云南工商学院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各类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第十七条 学制、结业、毕业

1.本科留学生学制原则为四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为三年,延长期间按重修标准缴纳费用;

2.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本科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对于转院校或专升本的插班生学制最短为二年,按实际学习时间缴纳学费;

3.本科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允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在七年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毕业证书的留学生,凡符合《云南工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核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转学

1.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2.转入留学生需提供原学校的学习课程并对应考试成绩;

3.符合转入条件的留学生可保持学籍注册的延续性,插入相应年级专业班级学习;

4.正常转出留学生可开具学习证明或转学证明,并终止学习签证。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参照《云南工商学院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教学与课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调整如下:

1.免修课程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理论);

2)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理论);

5)军训与军事理论;

6)形势与政策。

2.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可通过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审批后改上汉语课,其改换课程科目成绩可代替相关公共课成绩;

3.其他公共基础课程为必修课程。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职素1:职业规划)、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实)(职素2:表达沟通与人际)、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实)(创新与创业)学生成绩单课程名称体现为实际课程内容,即:职业规划、表达沟通与人际、创新与创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担培养来华留学生的二级学院(系)应负责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把它纳入学生管理体系,院系应重视对留学生的学习指导,指派专人协助留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留学生完成学业;学校辅导员应关心留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使得留学生能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学习生活。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考试成绩管理参照《云南工商学院留学生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档案是留学生在校学习的原始资料,是做好留学生工作,维护留学生历史真实面貌的宝贵资源,是留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招生工作中的档案管理

(一)认真审核入学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将申请表中有关数据录入数据库。需要录入的信息包括:

中文名、外文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号码、最后学历、婚姻状况、工作经历、来华前职业、来华前单位、家庭情况、境外永久通信地址及电话、担保人、担保人地址、单位及电话、入学日期、学生类别、经费类别、所学专业、汉语水平等相关信息。

(二)妥善保管报名者的书面申请材料,报名截止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封存归档至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需送交的招生档案材料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外,还应包括:

1.学历证书:本人最后学历证书的复印件或大学在校学习证明;

2.成绩单:本人最后学历成绩单的原始件(复印件无效);

3.推荐信;

4.申请者护照复印件;

5.担保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6.HSK证书复印件;

7.其他可以证明学习经历和身份的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档案管理

(一)留学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留学生招办录入新生信息后,学生电子档案初具雏形。纸质档案也从学生提供报名材料起开始建立,并随着学习时间而逐步增多;

(二)新生报到前,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需对外国留学生档案认真阅读、熟悉、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尤其要注意特殊背景学生;

(三)新生报到时,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根据学生提供的护照和签证信息,完善电子档案,重新核对学生在境外的住址、联系人和住址电话、联系人电话,并登记该生在校住址和电话以及保险期限,有条件的学生需填写个人电子信箱地址;

(四)学生报到后,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留学生电子档案各项内容的补充及完善;

(五)学生在学习期间的表现以及产生的谈话记录、突发事件记录、奖惩等,都要在电子档案的个人备注部分做简要记录,相关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

(六)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要随时对留学生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教务处将定期抽查,并做备案;

(七)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

1.在校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管理;

2.学生入学前档案由国际学院外事办保管,并于该生离校前一年整理后统一交教务处学生档案室保管;

3.休学学生档案由国际学院外事办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对留学生档案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团委、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有关部门和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其他学生管理参照《云南工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型

1.留学生死亡事件。包括因突发疾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等造成的各种死亡;

2.群体类事件。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斗殴等危机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

3.案件类事件。包括留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影响较大或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投毒案件,涉毒案件,爆炸案件,纵火案件等;

4.灾情类案件。包括影响到留学生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险情,流行的重大疫情和其他对教学、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灾害等。

第三十八条 发生以上类型突发事件时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需协助保卫处处理相关事宜。

1.学校保卫处必须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留学生突发事件;

2.对死亡类突发事件,应根据《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做好处理工作;

3.重大事件立即赶赴现场,立即电话报告校领导并通知有关二级学院负责人;

4.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轻重,果断决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整理和报送信息。经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学生家属(监护人)、公安部门、学生所属国使馆通报情况。

6.面对社会媒体和外国使馆注意统一口径、不得擅自表态,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十九条 处理突发事件时二级学院负责人(及辅导员)职责;

1.接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重大事件及时报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

2.准确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介绍情况、随时随地做好请示、汇报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将事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版报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

第四十条 留学生遇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将情况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同时报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

第八章 信息工作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由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后统一进行管理,教务处备案抽查。各二级学院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深入了解学生情况,对国内外的敏感、热点问题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报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根据要求,将所获信息及时整理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及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要及时将留学生离校情况通报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做好信息归档工作。

第九章 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我校专门设立了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留学生招生、对外所涉及的留学生护照及签证的指导及监督工作,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分口进行管理及监督。招生办、宣传中心为留学生招生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为我校招收留学生事务及出入境管理的主管部门;教务处为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院系为负责留学生日常教学、管理的主管部门;考试中心为负责留学生考试与成绩管理的主管部门;保卫处是负责留学生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的数据、突发事件、日常管理信息及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外国人入住情况,由国际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外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重要信息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云南工商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云工商院发【 20156 号)

 

为规范我院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规定》(云教高〔20149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规定。

一、转学条件

(一)被录取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就读学校所在地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院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3.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我院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

 4.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转学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学遵循以下原则:

 1.转学应在相同类型(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相同录取批次的高校之间进行;

 2.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且转专业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

 3.转学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高校当年相同或相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4.因家庭发生变故或水土不服需跨省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同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以水土不服为由申请在同城高校间转学;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不得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录取为五年制大专的学生,由职成教处、高教处联合审核确认。

(三)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和大学三年级及以上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未按录取数据招生,在就读学校无学籍的(及解读学生);

5.退学、劝退、开除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和受理时间

(一)在校就读的学生,需要提交《云南工商学院转学申请表》(详见附件1)后,方可领取《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详见附件2)。如不在我院就读的学生(即录取信息在我院,但在其他高校就读的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和转入学校的接收证明各一份。

(二)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三)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先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待以上审核全部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11月,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办理转学确认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在校生提交《云南工商学院转学申请表》一份;不在我院就读的提交书面申请和转入学校的接收证明各一份。

2.《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4份(跨省转学一式5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3.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4.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录检表1份;

5.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6.学生表现鉴定书1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7.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云南工商学院转学申请表

姓名


学号


班级


联系电话


家长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转入学校

(接收证明附后)

原因

家长签字:                      辅导员签字:

学生科
意见

负责人签字:           

二级学院院长意见

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
审批

负责人签字:           

教学副
院长意见

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 

附件2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云教学籍            

姓名


性别


民族


入学时间


考生号


身份证号


转出学校


专业


转出年级


学历层次


转入学校


专业


转入年级


学历层次


高考分数


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转学申请理由

 

                                        申请人:

                          

转出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转入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领导:             (公章)

       

转入

省级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领导:             (公章)

                     

1、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本表一式五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

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学历层次是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4、转出(转入)年级填写年份:如:2012级。















 

 

 

 

 

 

 

 


云南工商学院国际留学班学生转专业转班管理规定

(云工商院发【 201617 号)

 

本规定系《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学籍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在学籍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就基础教育学院国际留学班学生转专业与转班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英国班(NCC)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对专业课不适应,确实存在学习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科长、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审批后,允许在学科大类范围内进行专业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英国班(NCC)之间专业转换的,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核发专业调整申请表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英国班(NCC)转泰国班或普通专业的,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核发专业调整申请表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由于所开设课程进度不一致,专业调整后需留级;     

第二条  进行专业调整时段统一时间为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入学后第二学年不允许进行专业调整;如特殊情况需进行专业调整的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核发专业调整申请表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专业调整后需留级;

第三条  入学后第三学年不允许进行任何专业调整;

第四条  严禁二级学院私自进行内部专业调整,一经查实,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  每名学生只能申请进行一次专业调整;申请专业调整后,一律不得申请调回。

第六条  此补充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云南工商学院在校生班级调整的管理规定

(云工商院发【 201520 号)

 

为规范在校生学籍管理,现就在校生班级调整做以下规定:

一、专本试点班的学生不允许转回普通班就读,如有特殊情况,需到教务处(行政楼202)领取“云南工商学院班级调整申请表”,按照流程逐级审批,方可进行班级调整;通过报读试点班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只能转回录取专业普通班。

二、普通班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转入相应专业专本试点班就读,超过规定时间之后不允许进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到教务处(行政楼202)领取“云南工商学院班级调整申请表”,按照流程逐级审批,方可进行班级调整。可转入时间为:每年1020日前。

三、学生入学后,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班级调整,调整后各带班辅导员必须按照教务处所分配班级进行管理,不允许私自进行调整。如在学籍清查中发现班级学生与学籍系统分班名单不匹配现象,将给予带班辅导员每名学生5个劳动纪律分处罚,同时到教务处(行政楼202)领取“云南工商学院班级调整申请表”,按照流程逐级审批,方可进行班级调整;

四、特别提醒:进行班级调整后的学生,将会直接影响该生所对应课程、选修及毕业的相关科目成绩,请带班辅导员在进行班级调整前知会学生。

五、此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生效。 

 

云南工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云工商院发【 2016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院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和管理学12大门类

1.经济学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

2.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审计学专业、资产评估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

3.汉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艺术设计专业、视觉传达专业授予文学学士。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物联网工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车辆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工程造价专业、城乡规划专业授予工学学士。

5.学前教育专业授予教育学学士。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我院学士学位工作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和《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由秘书处和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 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是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复查学位申请者的真实学术水平。

 3) 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会务。

4) 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5) 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 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7) 办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2.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立在各分院及学生科,其主要职责是:

1)各分院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技能考核及毕业答辩;

2)各分院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3)各分院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各分院研究授予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5)各学生科负责按秘书处(教务处)要求收集申报学士学位相关材料。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  凡本科层次、并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毕业证书者;

2、毕业前无留校察看者;

3、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4、毕业答辩通过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 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3. 毕业答辩两次都未通过者将取消该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4. 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定不具备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第九条  已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若在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位:

    1.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竞赛获奖者。

    2.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中发表过学术类论文者或获得专利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1.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在毕业前2个月,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1)认真填写《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加盖院(系)公章;

2)历年成绩表(含学分)一份,加盖院(系)公章;

3)相关在校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以学生身份证号命名的电子照片一张 (电子照片必须是“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的毕业照片,格式为jpg,照片大小在16KB以内)。

5)以各学生科为单位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纸质档和电子档各提交一份;

6)以各学生科为单位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上报数据电子汇总表》电子档一份。

3.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建议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

第十一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在学院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网上公示后,由学位办公室组织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由学位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二级学院,并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学校要求后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对因受到各种处分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者,一般在三年内可根据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意见,并附县级以上获奖证书和相关证明,经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可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提交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和11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申请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也可由主席或副主席逐一审定,其后将意见通报委员会确认后执行。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缓授或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章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照以下程序填写并发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证书编号规则按不同学院、专业的学生排序编号并记录存档。

2.学士学位证书应有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件一致),近期免冠正面蓝底彩色照片(同毕业证照片一致)并骑缝加盖学院的钢印,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带班辅导员或班主任配合发至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本人。

4.经涂改的学士学位证书一律无效。

5.学位授予信息确认后,一律不得进行更改。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原则一致。缓授或补授学士学位证书的,以实际批准授予的时间为准填写。

第十九条  学院教务处将每届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学院公布。

第二十条  学位证书一律不制作外文副本

第六章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审核学位资格中,若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确认学位授予不当,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学院学士学位评委会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云南工商学院学位办公室申请复核。云南工商学院学位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请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云工商院发【 201516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学籍档案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毕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一)管理规定

1.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必须按专业、分班级放入专门档案柜中归类管理;

2. 档案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要如实记录学生就读期间的整个成长过程;

3.档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档案处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专柜保存档案资料,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丢失;

5.档案借阅一般情况只准在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借出,需经领导批准;

6.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种材料的及时收集。

(二)归档范围

1.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家庭情况,学习经历,党团关系等);

2.入学前教育(含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考核方面的及相关心得和总结;

3.学生各科成绩登记(含操行评定);

4.外出实习的鉴定及总结;

5.班委及学生会工作,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情况;

6.奖励或处分材料;

(三)归档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新生入学后,在入学前教育期间,新生班主任应须如实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组织学生认真总结并写入学前教育心得(字数不少于400),于学生外出实习前一并交教务处。

2.教学班辅导员收集材料

1)外出学生实习总结;

2)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及总结;

3)获奖材料的复印件、操行评定结果;

4)班委名单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学生情况登记表》

3.教务处收集的材料

1)学生平时成绩、学期成绩及补考成绩;

2)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3)新生入学登记表;

4)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登记表。

第二条 毕业证的办理及发放

(一)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缴清相应学费,达到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件,方可办理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办理程序

由教务处学籍科管理员提供毕业学生名单,交学生个人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最后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三)毕业证的发放

1.建立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2.建立毕业证发放台帐;

3.由财务处核实学院各项费用是否交清,经校长签字同意方可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云南工商学院在校生电子照片管理办法

(云工商院发【 201712 号)

 

为不断提升学生在校体验满意度,统一规范学生信息采集管理工作,避免重复采集信息,根据学生电子照片信息使用情况,现结合照片采集、使用等相关环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采集

(一)采集对象:入学新生;

(二)采集部门:由教务处、保卫处、实训与信息中心共同完成;

(三)采集标准:使用单反相机统一采集;

(四)采集时间:每年9月,由教务处编排新生无课时段进行采集;

(五)采集规格:蓝底,瞳距像素不小于60*100,免冠电子照片,以学生身份证号命名;

(六)后期处理:由教务处负责采用Photoshop软件批量处理。

第二条 保管

由教务处以班级为单位保存,并统一由专人保管。

第三条 使用

(一)各二级学院、处(室)、中心、学生科需要使用统一采集学生电子照片信息,需在OA上自建流程,说明使用原因,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到教务处拷贝;

(二)该电子照片仅限于学生考试、培训、安全系统人脸识别等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项目使用;如果用于其他损害学生利益事项,由使用者承担相关责任;

(三)毕业生离校后,对其电子照片进行归档,保留三年后销毁。

第四条 解释

本管理办自修订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