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云工商院发〔2017〕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工商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学设施、场地、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按相关规定参加各种评先评奖,按学校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在校期间应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习、实践任务;
(六)服从学校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的安排;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可先报到注册,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时需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期限最长时间为两年;期满前需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一个月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特殊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去,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进校后进行体检复查,若患有重大疾病,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不能坚持学习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若所患疾病,符合录取要求,且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休学回家治疗。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内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减免,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给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专业实习、毕业作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训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课程的最终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三周内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应对相应课程进行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整学年考核成绩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至六门(四门≤N<六门)时,按留级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整学年考核成绩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及以上(N≥六门)时,按劝退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须至少提前三天向考试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由二级学院报考试中心及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以正考成绩记载,因故未能参加缓考及成绩仍未合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包括合伙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旷考”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期中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总成绩中期中考试所占比例的成绩以零分计。
考核(含期中考试)作弊的,按学校考试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包括两个学期课程。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达标等情况综合评定。
个别学生因某些生理缺陷、疾病确实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须由本人提出免考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审批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方可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包括实验课)、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军训等应实行考勤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勤办法如下:
(一)学生因故请假,按《云南工商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办理;
(二)除另行规定的时间外,学生晚上须在校,不得擅自离校;
(三)凡未请假缺课,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处;
无故不参加军训、实践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天按旷课4节计算;
无故不参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见习等,每天按旷课6节计算;
(四)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者,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期由班主任组织,对学生的德、智、体、能等进行综合鉴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艺术、体育、医学类专业与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特殊类型招生的不能转专业;
(三)专升本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五年一贯制与三年制统招专业不能互转专业;
(五)三年制专科专业不允许转入两年制专科专业;
(六)专科层次专业不能转入本科层次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转专业的要求,允许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一)经学校鉴定属实,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原则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专业二级学院院长、转入专业二级学院院长、分管副校长同意,报学校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有重大违纪者;
(二)无正当理由者;
(三)原专业就读两年及以上者;
(四)公共课不及格达三门及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确实需转专业者,于每年9月根据教务处通知办理。
第二十九条 转学工作严格按照《云南工商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从严掌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于第二学年开学前办完,过时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家庭特殊困难或经济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认可(因病休学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学生科、学生处、二级学院院长、副校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应征入伍,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备案,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
(四)保留学籍以及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一个月前持有关证件及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学籍;
(四)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因正当理由而申请退学,学校按规定予以相应退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下列情况而退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因违犯学校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被学校开除学籍而退学;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者;
(三)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21天及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者。
第三十八条 退学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经学生科科长、学生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同意后,报副校长审批。学生发文退学由各学生科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处理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学生一旦退学,学校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在离校前需将学生历年档案提走后退回户籍所在地;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授予条件按:云工商院发〔2016〕4号 云南工商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籍有效期内(从录取入校起五年内),可申请留级。申请留级,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同意,副校长审批,报教务处及考试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课程考核未获通过;
(二)经统一测试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因生理残疾障碍等免修体育者除外);
(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还未能解除处分者;
(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因受处分而结业者,离校后一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第四十四条 结业学生凡有未通过的课程,可在结业三个月至三年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重修补考课程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有补考和换发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领取结业证的毕业生,学校保留档案三年,三年后将所遗留档案一并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加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了健全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支持学生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并实施。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成长的学术、科技、艺术、文体等活动;学生可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和作息中或在参加集体活动中,在某些方面有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辅导员或任课老师应及时予以表扬。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习或学生干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各方面表现出色,学校予以奖励。奖励有三种,即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其中,荣誉称号有三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为自强奖学金。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期末考试或单科课程学习考试中,名列班级前茅;在一个学期中遵守纪律表现出色;参加或组织班级的集体活动有突出贡献;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行为者,由学生工作处给予嘉奖。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的学习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学生干部在一个学期中协助辅导员严格管理,成绩卓著者,授予“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称号;学生完成整个学制期的学习,整体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出色,有较强的职业能力和素养,在毕业时授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全年度学习中,成绩在全年级或同期学生中,名列前茅,其他方面表现出色,颁给“自强奖学金”。
第五十六条 授予荣誉称号和颁给奖学金由班级评议,学生科推荐,学院审定后实施,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处拟定。
第二节 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轻,尚未达到处分条件者,按《云南工商学院学生教导工作管理办法》处置。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纪情节较重或严重者,给予违纪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或从事违反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者;
(二)组织或参与诸如“法轮功”等反动邪教组织的活动者;
(三)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第六十条 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时长为6个月,记过处分时长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12个月,到期后,处分若未撤销的将予以自然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内有优异表现的,可缩短3个月察期,给予提前解除处分。重大立功者,可缩短6个月考察期,给予提前解除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有其他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刑事犯罪被判劳动教养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违反治安处罚法受到政府执法部门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主要指下列行为:
(一)扰乱公共秩序;
(二)妨害公共安全;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四)侵犯公私财产;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六)违反消防管理条例;
(七)违反交通管理条例;
(八)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
(九)卖淫嫖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
(十)吸毒,种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
(十一)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及信息;
(十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十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
第六十三条 私藏管制枪械和刀具、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物品者,没收违禁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私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隐私权者,利用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损害他人或学院的形象和声誉的信息,或侵害他人权益者;捏造事实、诬蔑毁谤他人和学院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偷窃、骗取或强行占有学校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损坏学校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本人考试作弊者,取消当场考试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替他人代考、组织作弊、协同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骚扰、辱骂老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殴打老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未按晚上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归宿者,一学期累计3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6次,给予记过处分;10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夜不归宿者,1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次,给予记过处分;3次及以上,给予留校查看处分;5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宿舍喧哗吵闹或寻衅滋事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纠纷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二条 不服从辅导员、任课老师、宿管老师、安全督察及其他老师的管理,有顶撞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三条 从窗口往外乱扔杂物、乱泼乱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扔砸危险物品砸伤他人者,除赔偿一切医药费用外,视情况分别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校园内乱张贴广告、海报或在墙面、桌椅面上乱写、乱刻、乱画者,除令其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者,除令其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宿舍或教室内使用电热器、电炉、液化气灶、煤油炉等违禁物品或私拉乱接电源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禁用品;没收所得物品于寒暑假或毕业前归还本人。
第七十六条 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的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生旷课(2次迟到或2次早退按旷课1学时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每天按不少于8学时计算),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述标准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9—1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17-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33-6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4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区乱扔垃圾,乱扔烟头经教育屡次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生参加下列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宿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三)粘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四)成立或者加入非法社会组织,出版非法刊物的;
(五)以社团、组织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进行其它非法活动的。
第八十条 提供作案条件或者窝脏、销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损坏宿舍公共或他人财物,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指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因打架斗殴而毁坏的学校财物进行赔偿。
第八十三条 传播、观看、复制、贩卖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参与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制品,浏览不健康网上内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或藏匿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网上内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四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给予以下处分:
(一)进出宿舍区转借校徽学生证件,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学习;
(二)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点,有损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
(三)侮辱他人人格;
(四)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校规履行职责;
(六)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第八十六条 在宿舍内或宿舍区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或乱扔烟头引起火灾等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把握饮酒适量原则,有以下情形一律视为酗酒(不区分校内校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经认定酗酒,半年内不得有任何饮酒行为,一经发现加重一级处理。
(一)酒后滋事者
(二)酒后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包括对自身伤害等。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本条例中另有规定的;
(五)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四)串供或者阻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有其它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六)曾因违纪受到处分的;
(七)在校外违纪违法,损害学院声誉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活动的;
(九)群体违纪中主要人员;
(十)因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一)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
(一)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得到学生工作部(处)确认为立功表现的;
(二)取得专利、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有发明创造并得到学校认可的;
(三)参加抢险救灾,表现突出,并受到学校或者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书面表彰的;
(四)学生工作部(处)认定的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九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处分程序为:
(一)辅导员(通过班委会),公寓管理中心或学校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学生违纪违规事实;
(二)由辅导员或公寓管理中心出具处分决定书(附学生违纪违规原始材料),并与学生谈话告知学生处分决定。
(三)公寓管理中心会同辅导员提出处分的初步建议,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议;
(四)辅导员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
(五)对学生处分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形成书面文字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认为给予纪律处分有误,可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做出终决结论。
第九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无认错表现或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伪证者;
(二)在校期间因违纪已经受过处分,又再次违纪者;
(三)对检举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四)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第九十五条 学生在违纪后,能及时认识自身错误并有悔过表现者,适当从轻处罚。
第九十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退付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本人必须在处分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一节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云南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的组织。
第九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7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纪检处、学生处、教务处、教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1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九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二节 申诉的受理
第一百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留级、劝退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受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同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 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与申诉事项相关的依据和材料;
(三)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
第一百零三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三节 申诉的处理流程
第一百零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的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复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处理决定。并以申诉处理决定书的方式通知申诉人申诉结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诉处理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委员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直接做出决定,并以学校的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一百零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因退学或开除学籍提出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学校应当允许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上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仍然按照在校生办理。
被处理学生在规定的申请复核、申诉的期间内,不申请学校复核,也没有依本办法提出申诉的,被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相关补充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发布的其他的制度及相关规定,如有与本条例相违背的,其相应条款自动废除,如与条例不相违背,则作为本条例的补充规定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