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工商发2017年6月9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体育竞技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结合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以及我校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和能力培养,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教学计划之外的实践活动,对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有重要作用,并有明确规范的考核内容与要求,考核合格或取得学术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形式的优秀成果后,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奖励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获得的实践学分可以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用于冲抵教学计划中2门以下已修课程的学分;实践学分均可以替代通识教育(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学分。按2-6学分/一门课冲抵、替代计算,不能重复冲抵、替代。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集体项目中个人计算学分,由活动组织部门根据项目人员参与度按比例计算认定学分。
二、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六条 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活动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研活动获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比赛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活动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三、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七条 (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2、10、8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
2.科研项目。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教师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科研项目,分别计6、4、2学分。
3.科研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校规定的重要核心刊物论文计8学分;一般核心刊物论文计6学分;一般公开刊物论文2学分;正式报刊上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给予2学分。
4.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可分别计12、10、8学分。
第八条 (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10、8、6、2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6、5、4、1学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
2.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比赛获前五名者,可获12、11、10、9、8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获2学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前五名者分别计8、7、6、5、4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计1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前五名者分别计6、5、4、3、2学分,参加比赛计1学分;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3、2、1学分。
第九条 (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社会实践。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表彰者,分别计4、2、1学分。利用寒、暑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成果者,可计0.5学分。
2.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奖励者,分别计6、4、1学分。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书画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3、2、1学分。
3.品牌宣传工作。指导志愿填报、参与品牌宣传渠道维护、支持品牌宣传等,超额完成任务者,计4学分; 100%完成任务者,计2学分;任务完成率在90%-100%之间,计1学分。
4.创业就业。开展创业活动,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者,可参照科技活动计算学分。签约就业单位为世界名企者可计6学分,为国家名企者可计4学分。
5.学术活动。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2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8学分;参加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4学分;到境外进行访学活动,并完成访学报告者,计1学分。
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或以上未尽事宜者,也可申请实践学分,经学校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四、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一条 实践学分的申请统一在学生毕业前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或活动组织部门)审查后,统一报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 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领导审批,将学生所得的实践学分以冲抵、替代课程形式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按80分计冲抵、替代的课程分数。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实践学分,并根据《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奖惩条例》及《云南工商学院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