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8-03-29

 

(云工商院发〔20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院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和管理学12大门类

1.经济学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

2.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审计学专业、资产评估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

3.汉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艺术设计专业、视觉传达专业授予文学学士。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物联网工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车辆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工程造价专业、城乡规划专业授予工学学士。

5.学前教育专业授予教育学学士。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我院学士学位工作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和《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由秘书处和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 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是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复查学位申请者的真实学术水平。

 (3) 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会务。

(4) 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5) 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 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7) 办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2.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立在各分院及学生科,其主要职责是

(1)各分院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技能考核及毕业答辩;

(2)各分院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3)各分院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各分院研究授予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5)各学生科负责按秘书处(教务处)要求收集申报学士学位相关材料。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  凡本科层次、并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毕业证书者;

2、毕业前无留校察看者;

3、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4、毕业答辩通过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 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3. 毕业答辩两次都未通过者将取消该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4. 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定不具备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第九条  已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若在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位:

    1.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竞赛获奖者。

    2.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中发表过学术类论文者或获得专利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1.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在毕业前2个月,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1)认真填写《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加盖院(系)公章;

(2)历年成绩表(含学分)一份,加盖院(系)公章;

(3)相关在校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以学生身份证号命名的电子照片一张(电子照片必须是(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的毕业照片,格式为jpg,照片大小在16KB以内)。

(5)以各学生科为单位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纸质档和电子档各提交一份;

(6)以各学生科为单位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上报数据电子汇总表》电子档一份。

3.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建议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

第十一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在学院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网上公示后,由学位办公室组织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由学位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二级学院,并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学校要求后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对因受到各种处分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者,一般在三年内可根据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意见,并附县级以上获奖证书和相关证明,经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可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提交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申请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也可由主席或副主席逐一审定,其后将意见通报委员会确认后执行。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缓授或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章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照以下程序填写并发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证书编号规则按不同学院、专业的学生排序编号并记录存档。

2.学士学位证书应有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件一致),近期免冠正面蓝底彩色照片(同毕业证照片一致)并骑缝加盖学院的钢印,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带班辅导员或班主任配合发至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本人。

4.经涂改的学士学位证书一律无效。

5.学位授予信息确认后,一律不得进行更改。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原则一致。缓授或补授学士学位证书的,以实际批准授予的时间为准填写。

第十九条  学院教务处将每届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学院公布。

第二十条  学位证书一律不制作外文副本

第六章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审核学位资格中,若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确认学位授予不当,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学院学士学位评委会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云南工商学院学位办公室申请复核。云南工商学院学位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请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